功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授委员会工作章程

 教授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了更好的贯彻和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教授委员会制度。

1. 教授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课题组负责人组成。

2.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授会议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教授委员会成员。

3. 教授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4. 对于重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应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施。在形成每项决议之前,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决议超过教授会议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

5. 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个人意见或会议内容,应注意保密,不得擅自泄漏外传。

6.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学科发展计划、科研规划、支撑体系论证与建设    及重大改革方案;

(2) 审议通过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3) 审议并决定实验室年度财政预算与决算方案;

(4) 听取、审定教职工的年终考核及业绩评审;

(5) 制定、修改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7.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代为主持。

8. 教授委员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9. 教授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教授委员会成员审阅,教授委员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10.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实验室公布,并将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