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2.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3.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吸附分离与分子识别;生物医用高分子;组装及杂化材料;聚合物复杂体系。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
4. 为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科研设施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或专家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繁荣我国科教事业,重点实验室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后将实行对国内外开放。对外开放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
5. 在国内外的从事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以及交叉学科的学者均可在本实验室的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填写本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批准后,来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同时也欢迎科研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来本实验室工作。
二、重点实验室的组成
1. 功能高分子材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在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国家重点学科的基础上经教育部批准建设的,依托单位是南开大学。
2. 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由各相关学科中的学术骨干组成,实验室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和大型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岗位。
三、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1. 重点实验室实行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2.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经学校同意报教育部审批聘任,学术委员聘任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3. 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很深的造诣及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实验室主任应能够把握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并负责成立实验室教授委员会。
4.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为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提供保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国家教育部审批聘任。
5. 实验室主任在海内外公开招聘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及主任在保证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的前提下有充分的自由做出最终的决定。
6. 实验室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同时,实验室也需聘任行政秘书,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科研统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7.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 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由主任统一负责,根据学术委员会审批的意见,按课题核算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进行管理。
9. 取得基金资助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